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3号),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万元。扣除本次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12,522,641.51元(不含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87,477,358.49元。
上述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江阴兴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并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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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公司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以及相关待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等因素影响。
注2: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子公司江阴兴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绿色包装新材料项目、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绿色多功能瓶片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书面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潇潇、肖楚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刘潇潇、肖楚男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应当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BAC)在北京仲裁,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二:江阴兴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江阴兴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绿色包装新材料项目、江苏兴业塑化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绿色多功能瓶片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书面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潇潇、肖楚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刘潇潇、肖楚男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应当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BAC)在北京仲裁,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