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新规 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新规
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
◎记者 梁银妍
证监会近日修订并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资管规定”)。
《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完善了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并明确了“新老划断”安排。上述办法及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从六个方面,突出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符合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等条件。
二是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了空间。
三是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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