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5号)的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15,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计874.3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625.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7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464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29,471.51万元;截至2023年1月18日,2023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889.28万元,当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0,767.6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闲置募集资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晨丰”)作为“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并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新增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经开区江西晨丰厂房为项目实施地点。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借款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江西晨丰、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湖支行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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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江西晨丰(以下简称“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与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488050000023958,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向甲方2提供借款实施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甲方1将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甲方2划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实施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赵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