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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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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工程”),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利柏特工程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利柏特工程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利柏特工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金额为85,000万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余额为4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余额为7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0660D

成立时间:2000-12-06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路315弄5号、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与维修(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90,279.24万元,负债总额50,161.43万元,净资产40,117.81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4,158.95万元,负债总额24,630.24万元,净资产39,528.71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445.40万元,净利润3,683.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范围: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 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利柏特工程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30,800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30,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1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