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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3月31日实施
证监会答记者问回应市场关切

2023-0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梁银妍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3月31日实施

证监会答记者问回应市场关切

◎记者 梁银妍

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证监会以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称“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方式,回应各界关注的问题。负责人表示,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

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备案要求

《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35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备案要求,包括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备案要求。

昨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还就《管理试行办法》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香港上市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则明确了在发行上市、跨境执法合作、中介机构监管、信息交换等领域相关的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备忘录的签署,将便利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两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完善负面清单 细化备案程序要求

负责人提到,和前期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完善负面清单。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二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三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

“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负责人说,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简除烦苛 完善监管 优化服务

负责人从“放、管、服”三个角度提出,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依法依规简除烦苛、完善监管、优化服务。

在“放”的方面,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完成后备案,便利企业利用时间窗口完成发行。

在“管”的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服”的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持续推动完善监管标准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对存量和增量企业安排过渡期

为保障备案管理平稳有序推进,负责人介绍了存量和增量企业备案的过渡期安排。

《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对于已获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