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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风险防控方面,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适当增加操作灵活性。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
“划定”重点监控范围从严监管
为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沪深交易所均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明确5大类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划出”重点监控范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与之类似,深交所同样明确了5大类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并完善盘中虚假申报等部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在拉抬打压类指标中新增反向交易情形,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共同维护主板股票交易秩序。此外,深交所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对实施异常交易的投资者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
未盈利企业可上创业板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了专项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早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便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当前,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因此,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
随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以及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的时机逐步成熟。
据了解,2月1日至2月8日,沪深交易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就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并定向征求了会员及相关市场机构、自律组织的意见。截至2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28条和141条。沪深交易所均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逐一认真研究,进行分类处理。其中,部分已在规则修改中予以吸收,另有部分有望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仍存在较大争议的意见有待后续深入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