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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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3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号)核准,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公开发行了54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793.7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06.2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3月9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L1003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旗(广西)硅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岭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沧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以及已支付的项目建设款。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岭南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管辖的支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沧江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管辖的支行,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公司与甲方2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旗(广西)硅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罗城硅晶新材料研发开发制造一体化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蕾蕾、杜冬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