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08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关于(原审原告)曾*伟、陈*明与(原审被告)罗平锌电及杨建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起案件的再审《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136号、13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23日、2022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云南罗平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曾*伟与陈*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号民初3962号民事裁定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1号、2021-089号、2022-038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一)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36号、137号
(二)审查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曾*伟、陈*明
再审被申请人:罗平锌电及杨建兴
(四)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
再审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2)云民终542号、543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再审理由:再审申请人曾*伟、陈*明因与被申请人罗平锌电、杨建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542号、543号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之规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曾*伟、陈*明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本次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裁定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错误。申请人曾*伟、陈*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在法律的适用上不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在裁定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本案二审裁定应当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根本性错误。
2、本案属于投资人以非公开方式认购股票的情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2022)》已将该情形纳入适用范围,二审法院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03)》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3、曾*伟委托银华资管公司进行股票投资,陈*明委托新华基金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其自行对股票投资的盈亏负责,案涉瑞康壹号资管计划、新华基金资管计划已清算完毕,曾*伟、陈*明有权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张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曾*伟、陈*明无权主张赔偿,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4、案涉纠纷不属于《认购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本案不应当由仲裁主管,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仲裁主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曾*伟、陈*明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最高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2、曾*伟、陈*明《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 3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