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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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4号)核准,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320,000,000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3,953,077,521.23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3年3月8日出具《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12号)。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上表初始存放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181101040016708,截止2023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395,4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辽市100万千瓦外送风电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95,48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山、张铁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授权书。

7、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需在支取后当日17:00前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甲方应当通过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机构柜面现场进行资金划付,需向乙方出具转账支票并填写进账单。乙方应审核甲方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并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复印留存,如要素不全、印鉴不符、募集资金用途与约定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资金划付并向丙方报告。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