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吕红兵:研究资本市场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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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雨琪
4月14日,由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浙商证券联合主办的“春风唤雨 聚势而生——第61届中国资本市场高级研讨会暨上证春季所长论坛”在浙江湖州举行。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发表题为《民营企业发展与资本市场改革》的主题演讲。他认为,在研究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民营经济的发展,引导民营经济走向更健康、更高质量的发展模式。
如何引导民营经济走向更健康、更高质量的发展模式?吕红兵表示,支持指导方面,要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和指导;排忧解难方面,要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要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让他们放开手脚,轻装上阵;依法维护方面,要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吕红兵认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非常重要、特别关键。对此,他作了三方面的阐述:一是法律逻辑,我国宪法和民法典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提供了最权威法律依据、最基本法律遵循;二是政治逻辑,党章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最根本政治指引、最高级政治保障;三是现实逻辑,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大盘中形成了“56789”的生动局面——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民营企业上市要具备什么素质?吕红兵认为,融资发展、信息披露、企业信用、法人治理、股权激励、人才战略,一个都不能少。另外,不管是哪个板块,不管每一个板块标准又如何,最基本素质应该是规范性、独立性和持续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应当从多个角度来关注与研究上市公司。
此外,吕红兵强调,民营企业要遵守金融安全底线,注册制下的“两个不表明”特别值得关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不表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
吕红兵建议,加快制定民营企业法,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上升至大法高度;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真正发挥法治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