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稳健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4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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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六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首个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3年4月18日。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3.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此,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直销柜台不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4.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留意。
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10-107)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销售费率为准。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证券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波动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该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该基金的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请务必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了解基金收益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如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请及时告知基金销售机构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