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量数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志敏,男,1975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朱华威,女,197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减持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志敏、朱华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公司,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将加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学习,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