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舜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5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28.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9.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0日划至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0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3313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福建舜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5月23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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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余额差异13,000.00万元,系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福建舜跃(以下简称“甲方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3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三氟乙酰系列产品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顾磊 、 吕德利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时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