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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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76,730,49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3,974,964.2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0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人民币。如果QFII及R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深圳燃气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32

深圳燃气2023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已于2022年7月19日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于董事会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2年,公司可以在2年内分期发行,每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270天。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8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并在2023年5月31日完成发行2023年度第五期10亿元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如下: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燃气2023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已于2022年3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于董事会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2年,公司可以在2年内分期发行,每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完成4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注册,并在2023年6月1日完成发行2023年度第二期1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如下: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