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的情况
1.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以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70,633,576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2.58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 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670,633,5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322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1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8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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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6月6日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伟明及实际控制人吴小歌,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吴、公司控股股东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铜仁弘新成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廖恒星及财务总监朱宗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
咨询联系人:曾先生
咨询电话:0856-3238558
传真号码:0856-323855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