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2023-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花”)持有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04%;股东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兴鹏”)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3,448,82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96%。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2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7号),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股东世纪金花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结合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11,310,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股东新余兴鹏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结合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合计不超过14,651,8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世纪金花与新余兴鹏的《通知函》,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世纪金花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32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新余兴鹏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结合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41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已届满。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注:新余兴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8,79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新余金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过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22日、2023年2月4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补充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8、临2022-074、临2023-006”号)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4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92起案件判决赔付金额21,803,822.33元(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13日、2022年5月13日、2023年2月11日分别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22、临2021-055、临2021-057、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2-046、临2023-008”号)。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原告192名自然人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92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803,822.3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38”号),原告以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及进展情况

2023年2月11日公司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涉及原告233名自然人投资者,涉及诉求赔付金额24,178,479.9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3-008”号)

1、有8起案件原告在一审过程中与公司达成和解。该等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公司向该等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共计245,284.62元。

2、有192起案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付金额21,803,822.33元(含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3、有33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对于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