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满足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谢彦森先生主持,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一致同意选举焦芹香女士、吴康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焦芹香女士、吴康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焦芹香女士,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生,大专学历。曾任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内勤主管。现任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三党支部书记、钣金激光装备事业部销售公司内勤主管。
焦芹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吴康朋先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生,大专学历。曾任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卷板机械事业部加工调度员,钣金装备事业部精加工调度员。现任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生产加工中心精加工调度员。
吴康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志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30名,代表股份156,656,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98%。其中中小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31,247,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148,551,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99%。其中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31,247,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8,10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0%。其中中小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8,10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0%。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冷志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1.2选举施金霞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1.3选举吉素琴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1.4选举潘恩海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1.5选举朱鹏程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1.6选举樊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5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6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王克鸿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2.2选举蔡建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2.3选举刘昕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647,424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43,56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冷志斌先生、施金霞女士、吉素琴女士、潘恩海先生、朱鹏程先生、樊军先生、王克鸿先生、蔡建先生、刘昕先生 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5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351,15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30%。
谢彦森先生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新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谢彦森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焦芹香女士、吴康朋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655,0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351,15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30%。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郑华菊、唐晨晨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