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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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和2023年2月7日披露了原告周某诉公司事项及相关进展,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3)吉0422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和前期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周某
(2)被告: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周某为被告利源股份分别登记在李某等35名第三人名下的105万股股权的所有人。
(2)要求被告将上述股权在其股东名册中变更至原告名下。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前期进展情况
2023年2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2)吉04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2023年4月,公司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法院(2022)吉04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发回法院重审。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2023)吉0422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公司协助原告周某办理李某等35人持股份额(105万股)处置事宜;
2、原告周某按持股计划要求,需提前2个交易日向被告公司提出退出申请,一次性出售原告周某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被告公司根据原告周某的指令完成交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对应的资金交付给原告周某,原告周某退出持股计划;
3、原告周某为李某等35人所持股份款(105万股)的实际出资人,该出资所对应收据上载明的人员出资份额向被告公司主张权利时,由周某赔偿一切损失;
4、原告周某不再向被告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12934元(原告周某已交纳)由原告周某负担6467元,由被告公司负担6467元。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99件,涉及金额累计为9,323.18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1、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发生案件重大进展:共计2件,涉案金额累计6,959.87万元。其中,1件已调解(涉案金额180.10万元),另外1件裁定中止诉讼(涉案金额6,779.77万元);
发生新增诉讼仲裁:无。
2、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发生案件重大进展:共计2件,涉案金额累计278.29万元。其中,1件已结案(涉案金额1.84万元),另外1件判决已生效(涉案金额276.45万元);
发生新增诉讼仲裁:新增劳动仲裁纠纷3件,涉案金额累计79.47万元;新增虚假陈述纠纷案件292件,涉案金额累计2,005.55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本案件已由法院调解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公司将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件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积极配合处理,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等造成影响。
2、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