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2023-049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同意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1号)核准,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2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6,193,03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45,107,283.30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与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324,013.19元,扣除审计及验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66,037.74元,扣除律师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01,886.79元,扣除登记费人民币545,867.26元,扣除印花税人民币1,507,959.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30,361,519.14元。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
2023年5月1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22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23-038)。
近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建投,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本次签订的协议”),本次签订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由于其自身合规要求,需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基础上额外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5月3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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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签订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相应监管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宇威、刘世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各方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监管事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