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已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为案件的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涉案的金额为29,840,000元(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2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和解协议》(合同编号:GZXA-2022-02-01)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全部付款责任,广州瑞北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起诉担保人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宝能投资向罗湖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和解协议》,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观致西安有利害关系,罗湖法院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和解协议》,驳回原告广州瑞北的诉讼请求。广州瑞北于上诉期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广州瑞北一审诉讼请求,由姚振华、宝能投资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28)、《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2601号]。深圳中院认为,《和解协议》已经宝能投资股东会决议通过,合法有效。签署协议的目的是解决双方之间包括涉案《设备采购合同》在内三份采购合同项下拖欠货款的偿还问题,该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偿还款项的金额、时间,宝能投资、姚振华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观致西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进行付款,如未依约履行,宝能投资和姚振华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审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11549号民事判决;

二、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连带偿付29,8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29,8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反诉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姚振华、宝能投资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2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