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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订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2023-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琼斯

金融监管总局拟订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

◎记者 张琼斯

8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第二,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第三,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第四,明确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关于防控原则,《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总体要求是,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关于防控重点领域和防控重点措施,《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防控重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岗位制衡、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针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针对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办法》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成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我们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