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相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8月14日起,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决定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并同步对相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更新。相关基金的名单及费率调整情况参见附件,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据此相应进行必要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除上述要素外,其余要素不作变更。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
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请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公司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名单及费率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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