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
实施时间过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3-39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
实施时间过半的公告
本公司高管黄克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3-16),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克先生计划在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3,0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1%)。
公司于近日收到黄克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8月10日,其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截至2023年8月10日,黄克先生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减持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黄克先生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3-4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金额:约9,96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如未来涉及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2023〕粤07行终481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甘化厂“三旧”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说明》,称我公司向该局申请拨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9.56亿元,但该局根据《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核实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8.59亿元,市财政局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局并无欠我公司的相关款项。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认为江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的约定,将剩余的0.97亿元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拨付给我公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分成款的进展公告》(2021-31)。
公司就上述事项多次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并发函催告,但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仍未继续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2021年7月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21-65)。
2023年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3-06)。
公司对江海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于2023年2月28日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2)粤0704行初35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江门市国资委、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共同承担。
二、本次判决情况
根据《行政判决书》(〔2023〕粤07行终481号),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公司预交),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上述诉讼外,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如未来涉及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07行终481号)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