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8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概况:“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6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5号文)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86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1,0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003.6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086.3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0968971_B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延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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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募投项目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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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因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外部环境和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等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略有滞后,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及未来投入规划,公司决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6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实际和经营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和必要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2023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规模等实质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市场环境及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仅涉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