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靖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40,033,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3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3,336,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7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697,2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65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771,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2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40,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70%;反对26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771,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2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40,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70%;反对26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王璐律师、刘萍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