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版 要闻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9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证监会拟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2023-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重组交易的核心要素之一。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和股份均可作为支付工具,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参照《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明确定向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参照《重组办法》股份锁定要求,“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对定向可转债作出了相应的限售规定。同时,“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限售期限内的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的股份应当继续锁定至前述限售期限届满,转股前后的限售期限合并计算。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以资产认购取得定向可转债的特定对象不符合相关板块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所持定向可转债可以转股,转股后仅能卖出、不能买入对应股票。同时,根据《可转债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前述特定对象对外转让定向可转债时,受让人应当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在认定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等情况时,需对相关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及比例进行计算。考虑到定向可转债具有锁定期限、流动性弱等属性,投资者在进入转股期前往往难以卖出,后续权益增加是确定性较强的大概率事件,“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明确,投资者持有的定向可转债应纳入相关权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