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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首次评价情况出炉 10家券商获评A类

202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徐蔚

上海证券报记者10月11日获悉,沪深交易所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均通报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首次评价总体情况。评价结果显示,纳入评价范围的51家保荐机构中,10家获评A类,31家为B类,10家为C类。

6家券商被调整评价得分

7 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实施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发布后,沪深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评价联合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共同开展了2022年度首次试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结果。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17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后5年(2018年至2022年)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其中2018年至2020年表现占比80%,2021年至2022年表现占比2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22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采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执业质量评价中首发保荐项目评价得分;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保荐业务规模、保荐上市公司风险情况、保荐机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6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被强制退市的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风险调整。

未来C类将加强现场督导

经汇总各部分评价结果,纳入评价范围的51家保荐机构中,得分排序前20%为A类,共10家;后20%为C类,共10家;其余为B类,共31家。

同时,考虑到这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评价办法》设置了1年过渡期,保荐机构可对照《评价办法》查漏补缺、补足短板,调整执业思路,做好正式准备。

根据《评价办法》过渡期安排,2022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亦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过渡期满后,沪深交易所将根据以后年度评价结果,对处于审核阶段的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应建立舆情管理机制

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在最新一期的审核动态中,上交所表示,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

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

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括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

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括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

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