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7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
经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鑫友泰)和东海县香格里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香格里)为石英股份披露的关联法人。2022年度,石英股份未对与武汉鑫友泰发生的1162.58万元关联交易和东海香格里发生的0.8万元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石英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董事会秘书吕良益、财务总监张丽雯,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
一是部分在建工程未能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虚增2022年净利润25.33万元;二是未将各部分职工人员社保支出列支在合理的会计科目,导致公司年报财务数据中的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分别虚减427.90万元、979.95万元,管理费用虚增1407.86万元;三是公司年报非财务数据存在多处披露错误。
石英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财务总监张丽雯,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