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3-041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66号公司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明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1人。董事林明星、瓦西亚夫、田学农、张敏、唐勇、王戈、刘涤尘、穆良平、何云、何真、彭超出席会议。董事刘毅、董事代义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监事罗睿、凌先富、王锐、肖铭、刘平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邝伟民、财务总监易华焱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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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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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持股份数量73449220股,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关联股东二: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66770883股,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汤光勇、李丽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3-040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一,公司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5,911,475.62元,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可信公司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信公司及公司为被告一、被告二。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向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川3401民初8935号)。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11,475.62元的资金或其他等价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被告一与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一将西昌市高枧输变电工程线路 110KW 电缆沟新建工程(土建) 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4,543,763.56 元,被告一按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价税合计向原告付款。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超过 5%,超过部分按《劳务分包框架协议》进行结算。该项目于2022 年 4月 24 日竣工验收,被告一委托四川金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办理竣工结算,经结算该项目涉及增量款 7,643,204.59 元(不含税),按《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增量项目应结算的工程款为 6,124,853.93 元(不含税)。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611,568.46 元(大写:伍佰陆拾壹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陆分) 及逾期利息(以5,611,568.46 元为基数,自2022 年4月2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9月26 日,暂计299,907.16 元)以上合计:5,911,475.62 元(大写: 伍佰玖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陆角贰分)。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3401民初8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