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104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现金1.2亿元对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金泰”)增资,本次增资事项完成后,公司对国华金泰的持股比例仍为80%保持不变,国华金泰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2亿元。议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敏先生、金璐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9)。
二、关联交易进展
国华金泰已经完成相关工商变更,并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了山东省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94DKDM5B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6月 30 日
住 所: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金玺泰循环经济工业园内)
注册资本:2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金成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研发;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5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仝小飞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
方式是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杨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重新制定或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持有的4,680,427股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杨敏先生、杨阿永先生于2023年3月22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其中,杨敏放弃其持有的36,262,44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杨阿永放弃其持有的29,768,14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张金珠女士作为股东及副总经理对议案四回避表决。
议案一和议案三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剑峰、童智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