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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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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发文优化央企资产评估 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2024-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子霖

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国务院国资委1月30日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具体明确了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同时,《通知》还健全完善了中央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首次提出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首先对中央企业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了要求,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了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国有独资及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表示,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情形,《通知》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明确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既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

《通知》确定的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包括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并购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以及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等。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表示,近年来,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并购、前沿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攀增,以及中央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事项的增多,中央企业对资产估值的需求和实践与日俱增。为规范中央企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通知》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并要求中央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完善科技成果等资产流转定价方式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是《通知》另一个重要内容。

据了解,现行相关制度已经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资产流转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协议、挂牌、询价等多种方式定价。《通知》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等交易价格的,企业应当组成询价小组,结合资产特点编写询价书,采用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对报价文件进行审阅评定,综合考虑交易方意图、实力、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方。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或收购等交易价格的,应当结合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请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在充分论证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一次定价确有难度的,交易双方可以参照实际应用效果,约定价格调整原则、调整周期、重大事项节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