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新公司法对公司经理进行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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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
新公司法对公司经理进行重新定位
◎王敬博
近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在“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上表示,新公司法重新定位了公司经理,关于经理职权规定的变化,厘清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强化了公司自治的权利。
“经理应当是辅助执行机构。”顾功耘介绍,公司管理的基本职能可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由此产生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假如将经理定性为执行机构,经理机构就成了必设机构。事实上,经理机构并不是必须设置的。
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经理具有8项职权,新公司法将这些内容删除。顾功耘表示,经理职权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公司授予。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是否需要专门设置经理岗位辅助,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即使需要经理辅助,行使什么权利,行使多少权利,也应当由董事会自主决定。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顾功耘认为,无论是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都要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都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董监高义务和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在董事会有表决的权利,而后者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