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立法宗旨变化
体现公司制度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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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
立法宗旨变化
体现公司制度发展方向
◎王敬博
近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解读新公司法研讨会”上表示,新公司法立法宗旨的变化,展现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方向。
与修订前相比,新公司法维持了第1条的内容,但增加了四项主要内容,提出了“职工”“企业家精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和“根据宪法”等重要表述。
叶林表示,两版公司法第1条都是关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这一内容变化呈现出两版公司法不同的内在价值,是新公司法价值的重要体现。
“新公司法特别强调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叶林说,新公司法不仅在第17条、第18条、第20条中突出了职工利益保护,还在公司治理机制上调整了原有规定。例如,公司选择采用单一董事会模式,职工代表无法再以监事身份参与公司运行,调整规定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职工董事。这使得中小型公司的运行更为简便,也使得职工保护的重点更为突出。
新公司法第1条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代企业是相对于传统企业的概念,既区别于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不分的合伙和独资企业,也区别于域外私有制语境下的公司制度。
“所谓中国特色,是指公司具有的符合中国国情、助力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叶林举例说,比如,新公司法专章规定了“国家出资公司”并允许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再如,新公司法第一章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党组织的条款,还在“国家出资公司”专章中规定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从而将长期实践中的“三重一大”纳入新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