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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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4-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4-026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市振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振瑜”)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振瑜、杨海涛、邹玉安、欧阳华、陈芳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296,531.28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7月6日起,以10,296,53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3,57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重庆振瑜、杨海涛、邹玉安、欧阳华、陈芳共同负担;公告费500.00元,由重庆振瑜、欧阳华、陈芳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2),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重庆振瑜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0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振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人民币10,296,531.28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7月6日起,以10,296,53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杨海涛、邹玉安、欧阳华、陈芳对重庆振瑜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重庆振瑜追偿;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7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重庆振瑜、杨海涛、邹玉安、欧阳华、陈芳共同负担;公告费500.00元,由重庆振瑜、欧阳华、陈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27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室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现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周树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星慧律师、高建军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