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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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本公司所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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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条款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中规定的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十二个月期间,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 相关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1,298,629,900.60元 (其中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人民币69,763,750.14元)。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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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参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预先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3月10日,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53,301.90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67,815,206.16元,合计人民币1,468,668,508.06元。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68,668,508.06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前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2817号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已完成置换金额人民币1,398,668,527.84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本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本公司募投项目“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新增80MW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青岛润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使用状态,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有节余,共计54,462.80万元(包含利息收入),本公司拟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使用,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0.94%。此议案已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投入本公司承诺的募投项目。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指引等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3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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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对照表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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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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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 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98,000万元,系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500,000万元扣除发行保荐承销费人民币2,000万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
注释2: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
注释3: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新增80MW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于达产年将新增营业收入17,400.00万元和净利润2,980.51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04月01日起试运行,于2023年4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25,002.99万元和净利润4,482.58万元。
注释4: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于达产年将新增营业收入344,913.11万元和净利润64,493.81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05月01日起试运行,于2023年06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305,276.47万元和净亏损7,158.27万元。
注释5: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于达产年将形成74,750.00万度工业用电的生产能力,电费收入不含税单价为0.53元/度,新增营业收入39,617.50万元和净利润9,032.28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04月01日起试运行,于2022年12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45,345.16万元和净利润9,918.08万元。
注释6: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和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为纯环保投入类项目,具有较高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故不进行效益测算。
注释7: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于达产年将新增年营业收入16,320.00万元和净利润3,352.9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01月30日起试运行,于2022年6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13,777.06万元和净利润3,224.40万元。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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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0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2023年初,本公司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同期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于2023年7月12日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签订了2023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毕马威华振已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结合财政部对本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执行了相关鉴证的工作,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在执行审计及其他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毕马威华振与本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经评估,本公司认为,毕马威华振作为本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其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毕马威华振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2023年6月26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2023年10月25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毕马威华振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康妮、董攀以及项目经理吴昊召开沟通会议,就2023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独立性、审计团队架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讨论通过了毕马威华振2023年度审计计划。
(三)2024年2月23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毕马威华振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康妮、董攀以及项目经理吴昊召开沟通会议,听取了审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发现、内部控制、未更正审计错报、独立性确认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事项的汇报,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2024年3月7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18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了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业务。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管理需求,公司拟调整在中信银行的信贷额度,调整后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限额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后一年内有效。
因中信银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荣先生、黄国耀先生、李国忠先生、罗元东先生因在公司控股股东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董事或高管职务而构成本议案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张跃先生、姜涛先生、刘卫女士一致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04月20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2.关联方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于2007年4月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中信银行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3.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经审计资产总额85,475.43亿元,负债总额78,617.13亿元,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51,527.72亿元,净资产6,858.30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2,113.92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621.03亿元。
截止到2023年09月30日,中信银行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89,220.23亿元,负债总额81,985.67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54,652.28亿元,净资产7,234.56亿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562.28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514.33亿元。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65.93%的股权,为中信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信银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关联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核实,中信银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履约能力
中信银行经营和效益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截至披露日,中信银行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中信银行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即期结售汇、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结算服务
(1)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中信银行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中信银行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中信银行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与中信银行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本次交易限额及有效期
存款服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商业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服务: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交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一年内有效。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对交易对方无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已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中信银行存款余额20.29亿元,贷款余额31.93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出票人且由中信银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承兑汇票余额为1.95亿元,向中信银行贴现而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余额为2.57亿元,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外,公司与中信银行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跃、姜涛、刘卫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审查意见如下:中信银行是中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上述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6.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2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跃、姜涛、刘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张跃、姜涛、刘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或“本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7号规定,对因适用本解释的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列示与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三)根据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7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进行合理列示与披露。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19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说明
鉴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担任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毕马威华振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审核,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作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的审计费用合计拟不超过425万元。
毕马威华振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毕马威华振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的规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2.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3.业务信息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5.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三、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莫康妮,201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莫康妮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2年开始从事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莫康妮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董攀,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董攀200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董攀近三年未有签署或复核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徐海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徐海峰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徐海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服务收费根据毕马威华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就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向毕马威华振支付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34.3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89.3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5万元)。公司拟就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向毕马威华振支付的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3月7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会议,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202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诚信情况良好,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合计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2024年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同时拟续聘该所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合计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25万元。
经调查了解,本次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请其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报备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1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
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材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提供担保事项概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拟对公司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融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对参股公司湖北中航持股40%,湖北中航因经营发展所需,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中南”)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签署相关协议后的三年。湖北中航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和期限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因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湖北中航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于2024年3月1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非关联董事全票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关联董事钱刚先生、郭家骅先生、李国荣先生、黄国耀先生、李国忠先生、罗元东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鉴于湖北中航资产负债率超过70%,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共向银行申请了3亿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兴澄特钢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人民币1.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兴澄特钢截至目前对湖北中航担保实际余额合计2,560.62万元。
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担保对象概况
■
2.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
截至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目前不存在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案件金额363万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历史沿革和业务发展情况
湖北中航注册成立于2011年8月,公司地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旨在努力打造成为特种钢专业销售平台。
湖北中航利用中航中南的平台优势,开发锻材、不锈钢、高温合金和高强合金结构钢等高端产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尖端市场的占有率。
湖北中航近三年稳步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渠道,高温合金及高强钢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发展情况良好。
4.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该公司任董事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担保。
5.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湖北中航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具有较好履约能力,风险可控,保障措施充分有效。公司本次为湖北中航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
三、提供担保主要内容
湖北中航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航中南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此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事项。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有序,满足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湖北中航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同时湖北中航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湖北中航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故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59,900万元,以及5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4,815万元),汇率以2024年3月1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1.4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0.31%。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89,361.2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2.67%。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生产经营有序,满足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湖北中航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持续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2024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湖北中航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8,281万元,在已审议的年度额度范围内。
八、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湖北中航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同时,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其他股东亦已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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