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2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及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与工商银行自2024年3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签订的各类合同所形成债务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赛尔康”)与中国银行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签署的各项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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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东莞领益、桂林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3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借款人: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05,634.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6.93%。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11,986.02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8,289.3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3,36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