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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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2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1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2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1月3日,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62,252,198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4.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5,265,903.8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475,980.4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为869,789,923.41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3QDAA3B01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4721981,截止2024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87,102.5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87,102.59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野、田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可通过网银或柜面方式支付专户的资金,通过柜面支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