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57,454,0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9.4368%。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3,392,1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2800%。
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4,061,8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1568%。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9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9,642,0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8310%。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57,444,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3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57,444,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3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57,444,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3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57,444,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3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57,454,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2,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57,4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57,4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57,443,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31,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657,4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57,4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57,4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57,4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9,641,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