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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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审核意见

2024-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0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及反馈方式: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2日。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反馈相关情况,公司监事会负责及时核查并反馈;

(三)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果:截至2024年5月12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意见。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1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78.4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156.80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2元/股。本次回购期限为自2024年3月1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本次回购”)。2024年5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3.52元/股(含本数)”。除回购价格上限变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2024年5月1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1、2024年3月1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0.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61元/股,成交金额950,461.31元(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2、截至2024年3月7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64,2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0.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92元/股,成交金额41,759,384.21元(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3、截至2024年3月1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314,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1.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84元/股,成交金额67,254,923.68元(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4、回购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在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及2024年5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2024-045)。

5、截至2024年5月1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936,453股,占公司5月10日总股本的2.40%,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9.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84元/股,成交金额82,529,921.55元(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回购方案中规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8,078.4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6,156.80万元。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回购价格及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已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本次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若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按照截至2024年5月10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不考虑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因素):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根据原定回购股份方案规定,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终止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注销事项及股权激励计划完成前,公司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七、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