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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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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4-033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316,3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预计现金红利总额为63,278,010.00元(含税)。若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股本基数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权益分派。

2、自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基数一致,本次利润分配比例不调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316,3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6.8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公司投资证券运营中心

咨询联系人:梁延飞、李丽娜

咨询电话:0451-57355689

传真电话:0451-57355699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