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57,083,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9,968,837.50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总额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则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083,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2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72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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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7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相关股东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
咨询联系人: 俞贤萍
咨询电话: 0519-88798286
传真电话: 0519-88798286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