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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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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公告

2024-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4-039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发行基本情况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本期债券发行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为126天,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2.0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余额为人民币41.4亿元,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余额为人民币160亿元。

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带息负债。债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网址分别为www.chinamoney.com.cn和www.shclearing.com。

二、审批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24时(现执行《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2〕TDFI28号)有效期截止日)期间任一时点,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单项余额限额为:期间任一时点,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140亿元,中期票据(含永续中票)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期末每年12月31日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4-040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公司一楼报告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孙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2人,其中副董事长滕卫恒、李石山,董事李喜德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监事会主席夏爱东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赵虎出席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及综合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9《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议案10《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锋、刘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