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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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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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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乌国联物流有限公司

系公司以前年度租赁集装箱的履约保证金,公司与该客户合作时间较长,合作期间对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集装箱保证金,信用风险较低。本年也按时收到了归还的集装箱保证金,因此无预期信用损失变化,按照账龄计提20%-100%的坏账。

4、上海耀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系公司以前年度的业务履约保证金,由于该公司的主要客户面临较多诉讼导致无法收回业务款,预期信用损失显著提升,因此公司对这部分往来款做了单项认定,全额计提坏账。

5、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

系政府机构,信用风险较低,同时报告期为双方第一年开展业务合作,因此无预期信用损失变化,本年按照账龄计提5%的坏账。

综上所述,公司对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充足。

(3)年审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1、编制其他应款明细表,分合并范围内关联方、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和第三方客户类别分析,检查款项内容、账龄分布等情形;

2、对其他应收款实施分析程序,比较期初、期末其他应收账款余额,分析变动原因;

3、对重大、重要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及发生额进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款项支付审批手续、款项支付及款项收回银行单据等,确定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及会计处理正确性,并检查期后款项收回情况;

4、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公司主要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了解其与公司的合作背景及关联关系;

5、依据已编制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明细表,分析其他应收款的回收风险,根据公司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及合理。

经核查,年审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回复事项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公司账面主要其他应收款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期末余额均为正常业务开展形成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十、年报显示,你公司因收购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79%股权形成的其他非流动资产8,621.43万元,该股权收购交易已于2023年5月30日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报告期末收购前述标的股权交易尚未完成的具体原因,股权交割是否存在异常。

(2)说明你公司收购前述公司股权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合理性、将标的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1)说明截至报告期末收购前述标的股权交易尚未完成的具体原因,股权交割是否存在异常。

2023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2023年6月1日,公司与宁波江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8,596万元人民币收购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宸智能”)8.7851%股权(700万股,每股作价12.28 元)。根据合同约定,股权支付款项分两笔支付: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支付的1,000万元意向金转为本次交易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将受让方登记在标的公司最新股东名册上,并于同日向受让方交付前述标的公司股东名册、标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股东名册须加盖标的公司公章并由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名册须将受让方记载为标的公司持股700万股的股东,持股比例为8.7851%。标的公司交付前述股东名册、标的公司章程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7,596万元。

2023年3月31,公司向宁波江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意向金;2023年6月5日,公司向宁波江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7,596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

江宸智能为股份公司性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因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2023年5月31日,江宸智能更新了股东名册,其中显示公司持股数量为700万股。另外,江宸智能已于2024年4月15日提交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其中更新了股东出资情况,显示永泰运持股数量为700万股,持股时间为2023年6月5日。

截至报告期末,收购江宸智能的股权交易已完成,股权交割不存在异常。

(2)说明你公司收购前述公司股权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合理性、将标的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持有江宸智能8.79%股权且无向其派驻董事的权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该股权作为金融资产,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核算,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根据江宸智能公司章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持有江宸智能8.7851%股份,根据章程约定具有董事成员提名推荐的权利,但董事人员具体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根据江宸智能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股东名册,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共9名,包括实控人朱立洲及其控制的公司,合计持股30.7873%,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7.3336%,三家有限合伙公司分别持股4%、3.3332%、3.3332%,两名自然人分别持股3.9420%、3.1017%。江宸智能董事会共设七名董事,公司具有推荐的资格,但对于具体董事席位没有实际确认权利,且自初始投资至今,公司未向江宸智能推荐董事人选。

公司没有向江宸智能派驻董事的权利,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持有该股权的目的为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符合“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条件的资产属于金融资产,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根据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因此对江宸智能的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持有江宸智能股权,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故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及列报符合会计准则。

问题十一、报告期末,你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10.35亿元,期初余额为0元。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采购合同执行情况、上游结算环境、票据支付方、货款结算方式、在手订单及未来经营计划、资金安排等说明报告期应付票据大幅增长10.35亿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说明上年年报无应付票据的原因,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2)应付票据附注显示“本期末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总额为0.00元,到期未付的原因为。”,请核实前述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错误或不完整的,请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回复:

(1)结合公司采购合同执行情况、上游结算环境、票据支付方、货款结算方式、在手订单及未来经营计划、资金安排等说明报告期应付票据大幅增长10.35亿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说明上年年报无应付票据的原因,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公司本年新增供应链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一般要求款到发货,为提升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采用票据形式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因此年末新增10.35亿应付票据。截至2023年末,公司按票据支付对手方归集的大额应付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续上表:

公司本年末大额应付票据均有对应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开具票据,且年末以票据支付的采购事项,均有对应销售订单覆盖,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截至年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103,501.91万元,承兑保证金36,870.78万元,在票据到期后直接用于支付票据款项,剩余66,631.13万元。年末公司流动资金69,262.61万元,2024年1-4月已开具票据对应销售合同回款金额39,830.49万元,能够覆盖到期票据对应支付款项。公司票据开具情况符合业务需求及资金安排,应付票据增长具备合理性。

由于公司上年末供应链贸易业务金额较小,与上游供应商结算时未采用票据形式,故上年年末应付票据无余额,信息披露准确。

(2)应付票据附注显示“本期末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总额为0.00元,到期未付的原因为。”,请核实前述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错误或不完整的,请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截至2023年末,公司无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应删除“到期未付的原因为”。

问题十二、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0.77亿元,较期初增长103.48%,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往来款大幅增加。请你公司说明其他应付款-往来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发生时间、债权人与你公司关联关系、具体金额、付款期限等。

截至2023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情况划分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本年其他应付款项大幅增加,主要系往来款存在较大变动所致。

1、截至2023年末,公司大额其他应付款-往来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1)宁波三江益农化学有限公司、宁波艾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资金支持

年末应付宁波三江益农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益农”)、宁波艾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科制冷”)款项,系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浙江康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柏新材料”)的资金拆借款。康柏新材料系公司子公司浙江嘉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持股65%的公司,三江益农、艾科制冷分别为康柏新材料持股30%及5%的股东。

康柏新材料自2023年3月开始实施“年产7,000吨作物制剂”工程项目,该工程系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的一项改建工程,改建区域的面积约60亩,其中新建、改建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工程总预算为10,395.17万元。由于康柏新材料暂未正式开展业务,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因此于2023年4月分别向浙江嘉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三江益农、艾科制冷借款2,000万元、1,500万元、250万元,共计3,7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借款利率采用当前一年期LPR利率,即年化利率3.65%,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年末应付三江益农、艾科制冷余额1,548.60万元及255.98万元,系暂未归还的借款及应支付的利息合计。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由于工程项目暂未完工,康柏新材料根据资金需求将借款合同展期至2025年4月18日,借款内容不变。

(2)倪律、赵燕股权收购款

年末应付倪律与赵燕款项,系公司收购绍兴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长润”)产生的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暂未支付原股东的股权收购款。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与绍兴长润原股东倪律、赵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分别持有的绍兴长润60%与40%股权。协议约定股权收购款总计为5,000万元,按持股比例分别向倪律、赵燕支付3,000万元与2,000万元。协议约定分三阶段付款,付款条件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三阶段款项支付先决条件中复配包装车间(建筑面积为 1,277m2)暂未与项目一同完成整体验收,未达到款项约定支付条件,因此应付倪律、赵燕的750万元与500万元于年末尚未支付。

鉴于项目整体除了“1 座复配包装车间”外其他部分均已完成验收,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于2024年1月分别向倪律、赵燕支付690万元与460万元,剩余60万元与40万元在复配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完成验收后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再行支付。

2、股权回购款

其他应付股权回购款3,360.00万元,系未达到付款条件的股权回购款。2022年11月25日,永泰运子公司浙江嘉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州供应链”)与宁波三江益农化学有限公司、宁波艾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公司为浙江康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州供应链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嘉州供应链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宁波三江益农化学有限公司、宁波艾科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5%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为2,880.00 万元、480万元。本次交易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协议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不从事农药生产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或目标公司确定无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后仍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回购受让方所持目标股权。”截至2023年末,浙江康柏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尚不能终止确认该笔股权转让,因此对于收到的股权转让款计入其他应付款。

问题十三、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3,263.25万元,较去年增长98.91%。请你公司:

(1)说明上述政府补助发放金额及事由是否与相应通知或文件匹配、相关政府补助是否附生效条件、是否具备无偿性、补助的具体到账时间、收益的确认时点。

(2)详细说明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而非与资产相关的理由和依据,报告期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机构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说明上述政府补助发放金额及事由是否与相应通知或文件匹配、相关政府补助是否附生效条件、是否具备无偿性、补助的具体到账时间、收益的确认时点。

2023年度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合计3,263.25万元,分类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本期收到政府补助的具体补助文件、生效情况、到账情况等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本期获取的政府补助符合补助依据的相关文件及生效条件,获取的政府补助具备无偿性,且均已在报告期内收到,公司在补助到账当月确认相关收益。

(2)详细说明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而非与资产相关的理由和依据,报告期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及生效条件,公司本期取得的政府补助均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未涉及取得、用于购建或以其他形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023年度公司共获取3,263.25万元政府补助,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449.85万元、增值税加计抵减198.29万元及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15.11万元,该部分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在其他收益列报;获取上市奖励补贴600万元,该补贴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在营业外收入列报。

公司报告期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具备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3)年审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1、取得并查阅相关政府补助文件,判断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政府补助是否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

2、检查政府补助的银行收款凭证,核对收款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付款方与政府补助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3、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

经核查,年审机构认为:公司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