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5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4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黄一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决策相关事项及签署相关协议。
关联董事黄一新、李国忠、郭家骅、陈浩荣、王海勇、肖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下同,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7)。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关联董事黄一新、李国忠、郭家骅、陈浩荣、王海勇、肖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关联董事黄一新、李国忠、郭家骅、陈浩荣、王海勇、肖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1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含税)。公司不承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派员到公司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并全体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8)。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4年6月20日(星期四)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当日下午2:30在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8号南钢办公楼203会议室召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9)。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6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次会议于2024年6月4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宇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拟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公司”、“乙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包括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存款、授信、结算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中信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金融服务业务。
● 中信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未发生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等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中信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金融服务业务。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一新、李国忠、郭家骅、陈浩荣、王海勇、肖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未发生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中信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中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注册资本:661,16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中信财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中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3、主要财务指标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436.45亿元、负债总额为352.38亿元、净资产为84.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0.74%。2023年,中信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78亿元、净利润8.26亿元。(合并口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信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370.93亿元、负债总额为284.91亿元、净资产为86.0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6.81%。2024年1-3月,中信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4亿元、净利润1.98亿元。(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4、履约能力分析
中信财务公司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中信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等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中信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金融服务业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为免歧义,本协议同样适用于乙方与甲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金融服务合作事项。
2、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终止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所有合作、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乙方承诺一旦发生协议规定及其他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甲方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浮动,外币存款参考同期限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或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之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其他定价基准)进行浮动,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保函、即期结售汇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金融监管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
在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如适用)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综合授信服务
本协议期间,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各自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3、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公司与中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决策相关事项及签署相关协议。
关联董事黄一新、李国忠、郭家骅、陈浩荣、王海勇、肖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该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通过。
此项交易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4年6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认为:“中信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该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8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监管合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拟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1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含税)。公司不承担立信派员到公司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5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
(3)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顺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于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4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万萍,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于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参与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4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揭明,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于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参与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024年起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顺利、签字注册会计师万萍、质量控制复核人揭明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顺利、签字注册会计师万萍、质量控制复核人揭明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聘任立信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1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含税),相关费用较2023年度有所下降。公司不承担立信派员到公司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
上述费用定价原则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及投入的工作量来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或“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始建于1985年的江苏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改制,2013年11月4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公司自2017年度起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在执行完2023年度审计工作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连续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年限为7年。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监管合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拟改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均不存在分歧。公司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进行了沟通说明,各方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负责落实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指导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在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评价,认为立信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1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含税)。公司不承担立信派员到公司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9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6月2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8号南钢办公楼203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0日
至2024年6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4年6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等。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登记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出席会议的,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登记手续。
(二)书面登记
股东也可于2024年6月19日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现场登记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8号南钢办公楼七楼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书面回复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8号南钢办公楼七楼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0035
联系人:证券部
电话:025-57072073
传真:025-57072064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