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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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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2024-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39 证券简称:振华风光 公告编号:2024-02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嘉兴捷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保证向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风光”、“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2024年6月17日询价申购情况,初步确定的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63.23元/股。

一、本次询价转让初步定价

(一)经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后,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为63.23元/股,为振华风光股东询价转让发送认购邀请书日(即2024年6月14日)收盘价69.15元/股的91.44%。

(二)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家数为18家,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合计有效认购金额约为5.15亿元,对应转让底价的有效认购倍数为1.84倍。

(三)本次询价转让拟转让股份已获全额认购,初步确定受让方为13家机构投资者,拟受让股份总数为4,600,000股。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及受让股数仅为初步结果,尚存在拟转让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询价转让的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39 证券简称:振华风光 公告编号:2024-022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7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0,600,0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和兴电子有限公司、嘉兴捷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枣庄捷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汇恒义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3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300002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