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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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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一9:25,9:30-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至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东路36号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100,486,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017,127,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83,358,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115,453,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2、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滨江房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941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琰律师参加滨江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于2024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补充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8、《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庆春东路36号六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至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补充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4年6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6人,合计持有股份2,100,486,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084%。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17,127,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9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358,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1%;

中小投资者股东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5,453,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6%。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00,268,0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896%;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216,400股。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99,846,4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695%;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638,000股。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99,846,4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695%;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638,000股。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99,944,6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42%;反对11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56%;弃权423,2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911,5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5310%;反对11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025%;弃权423,200股。

5、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099,846,4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695%;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638,0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096,601,8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151%;反对3,132,2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491%;弃权752,0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568,8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6.6356%;反对3,132,2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7130%;弃权752,00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同意2,099,904,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23%;反对158,7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76%;弃权423,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871,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4960%;反对158,7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375%;弃权423,1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099,904,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23%;反对158,7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76%;弃权423,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871,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4960%;反对158,7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375%;弃权423,1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96,861,4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274%;反对3,201,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524%;弃权423,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828,3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6.8604%;反对3,201,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7731%;弃权423,10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100,061,3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98%;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423,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5,028,2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6321%;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5%;弃权423,10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9,947,3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43%;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537,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4,914,2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5333%;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5%;弃权537,10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00,061,3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98%;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弃权423,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5,028,2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6321%;反对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15%;弃权423,10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085,521,1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2875%;反对14,541,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6923%;弃权423,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488,0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87.0380%;反对14,541,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2.5955%;弃权423,10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96,859,4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273%;反对3,201,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524%;弃权425,1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826,3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6.8587%;反对3,201,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7731%;弃权425,1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议案6-14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赵 琰 竺 艳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