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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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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48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6 月22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鹏达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就170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2,850,000股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锁。

公司董事魏亮、乔习学、马维峰、彭玉平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2名已离职已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同意公司将其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龙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魏亮、杨津、乔习学、马维峰、彭玉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龙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龙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魏亮、杨津、乔习学、马维峰、彭玉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魏亮、杨津、乔习学、马维峰、彭玉平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4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6月2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贺钢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 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7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1,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过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后,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龙星化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80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人调整为178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178名激励对象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7、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10、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2、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5月9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4、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年12月20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324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6、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4年6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6月10日;截至2024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三、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0人,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850,000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9.44%,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07%。具体如下:

注:激励对象中的高管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7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58,17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人调整为178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178名激励对象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7、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10、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2、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5月9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4、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年12月20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324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6、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4年6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2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58,17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因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000股需回购注销,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字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000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2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000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90,820,000元减少为490,799,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方式 :

1、申报时间:2024年6月25日-2024年8月8日

2、申报地址: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

3、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4、电话:0319-8869260

5、传真:0319-8869260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 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星化工”)第六届董事会。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4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6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3、 提案2、提案3、提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提案2、提案3、提案4为回避表决事项,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 2024年7月9日 17: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4年7月9日 9:3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冰 、李淑敏

联系电话:0319-8869535

联系传真:0319-8869260

联系地址: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54100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4年6月24日召开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说明2: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附件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442”,投票简称为“龙星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7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1.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5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与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4、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5、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6、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7、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办理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8、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实施授予、解除限售、调整修改、回购注销、终止等各个阶段,依据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需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及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9、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相关文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0、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明确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截止之日。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