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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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10086 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24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8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7月1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4.9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4.86元/股

● 精工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1日

一、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2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精工转债”,转债代码“110086”。精工转债存续期为6年,转股期限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8年4月21日止,初始转股价为人民币5.00元/股。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4.96元/股。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精工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4.92元/股。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实施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将对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条款约定,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由人民币4.92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8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三、停止、恢复转股时间

精工转债于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1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10086 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22,766,035股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22,766,035股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精工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6月24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精工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6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2,012,884,418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22,766,035股后的股份1,990,118,3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19,407,102.98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22,766,035股存放于回购专户,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1,990,118,383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一一业务办理〉之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90,118,383×0.06)÷2,012,884,418≈0.06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前收盘价格-0.06。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行发放对象

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968628、 0564-3631386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