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24-034
债券代码:128116 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瑞达转债”将于2024年7月1日(原付息日2024年6月29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瑞达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6月28日
3、除息日:2024年7月1日
4、付息日:2024年7月1日
5、“瑞达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90%、第六年2.00%。
6、“瑞达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8日,凡在2024年6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6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6月2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9号)核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发行了6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5,000万元。根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瑞达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瑞达转债”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瑞达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瑞达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8116
3、可转债发行量:65,000.00万元(65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5,000.00万元(65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7月24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
8、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1月4日至2026年6月28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9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可转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4、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出具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瑞达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瑞达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50%,本次付息每10张“瑞达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瑞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00元;对于持有“瑞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持有“瑞达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6月28日
2、除息日:2024年7月1日
3、付息日:2024年7月1日(原付息日2024年6月29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瑞达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29楼
咨询电话:0592-2681653
传真:0592-2397059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