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6月0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06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4,241,638股变更为204,208,638股,注册资本将由204,241,638元变更为204,208,638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8:00-12:00、13:30-17:30

2、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893号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联系人:祥鑫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769-89953999-8888

5、电子邮箱:ir@luckyharvest.cn

6、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65 证券简称:祥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6月2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6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6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建安路893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荣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1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4,965,15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00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3,338,637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9%。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26,51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465,15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838,637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75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26,51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964%。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6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65,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6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65,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向合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6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65,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荣先生、谢祥娃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67,500,000股股份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6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465,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陈荣先生、谢祥娃女士已回避表决,其所持67,500,000股股份不纳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24日